日本《周刊文春》爆料称日本文部科学大臣林芳正,在工作日白天曾乘坐公务车去瑜伽店。
本月25日文部科学大臣林芳正出面承认该事实并道歉,但另一方面解释自己“是在公务与公务的休息时间去瑜伽店的,在公务用车的运用规则上没有问题”。
林芳正解释说“通过朋友介绍,5、6年前就开始在这家店上瑜伽课和按摩”,并表示“政府正在面临严峻批评的情况下,应以身作则避免招来无谓的误解”。
这件看起来“无伤大雅”的事情想必在我国是很普遍的吧,很少会有媒体报道相关事件,当前防腐倡廉正热,像这种公车私用的情况和那些“大老虎”贪污案比起来简直就是芝麻大小的事情。
在日本,政府官员的工资一点都不高,但是也极少有贪污事件发生,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有没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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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本对政府官员、公务员有种种制约,2000年《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出台,该规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招待,否则就会被开除。
还包括禁止公务员与“利益相关者”一同参与包括AA制形式在内的高尔夫球运动。
日本跨党派议员团体“高尔夫议员联盟”的名誉会长卫藤征士郎与官房长官菅义伟在首相官邸会面时要求取消针对日本公务员禁止打高尔夫球的规定,为公务员鸣不平。
曾经听一位大学老师说,他当年念大学的时候,成绩很好但没有得到奖学金,学校的理由是父母是公务员,不能得奖学金,对公务员家庭的孩子应该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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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在前些年的中国,父母都是公务员,孩子将来百分之八十也会是公务员,其中的原委就不多说了。
当然在日本作为官员公务员,还是享受一些福利,受累不讨好的工作是没有人愿意做的。
比如有公务员宿舍,以比较便宜的租金住比较宽敞的住宅,过着安静的无风无浪的日子,等待退休时拿一笔退休金。
公务员家庭没有多少储蓄,但他们绝不走贪污之路。
若是冒险贪污,被开除,此后将难以再东山再起。最重要的当然是有制度制约着。
日本对公务员实施的教育是:
公务员是奉仕者,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勤务,需要专心致志地工作。
禁止做任何有损职务信用的事,若有违反,将受到严厉惩罚。
杜绝贪污腐败,是每个公务员需要时刻牢记的。
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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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十分细密,它没有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而是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的轻重将贿赂犯罪细分为八个罪名,并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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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贿罪(是指公务员或者仲裁人就其有关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处 5 年以下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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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受贿罪(其构成要件是单纯受贿罪的要件再加上“接受委托”这一要件,相当于单纯受贿罪的加重型),处 7 年以下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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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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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供贿罪(是指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接受请托,让人将贿赂交付第三者,或者要求或约定如此交付的行为),处 5 年以下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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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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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斡旋受贿罪,处 5 年以下惩役。
日本刑法对贪污受贿罪处罚的特点:
一是法定刑相对比较轻,刑罚种类少,只有一种有期惩役的规定;
二是法定刑幅度大,而且刑法典中没有量刑标准的规定。
表面上看容易出现量刑偏差现象,但刑事立法的这一遗憾,因为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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