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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供销社赴日本学习综合农协经验总结报告

来源:贵州省供销社办公室

标题:省供销社关于赴日本学习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与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培训总结的报告

为深入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切实学习掌握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在供销社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8月6日至8月19日,省供销社党组成员、副主任徐仕光率19人组团,赴日本东京和大阪进行“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与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风险控制”专题培训,团员由省供销社、省委政研室、各市(州)供销社、部分县供销社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省供销社党组高度重视此次培训,专门邀请省国家安全厅、省外事办、省外专局为出行团员作专题行前安全教育和出行访问注意事项。访日培训期间,在各方的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下,培训团圆满完成了为期14天的学习任务,大家共同感到时间虽短,收获颇丰。现将学习培训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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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感受和印象

(一)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

培训内容包含日本农协体系建设、日本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日本农村信用体系双重担保(保险)系统及运作流程、日本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农村信息化、电子化的战略、日本农业金融概要及其风险管理、日本农业融资现状与遇到的问题以及日本年轻农业经营者的培养等方方面面专题讲座,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践性、可操作性很强,对今后如何做好我省的供销合作事业相关工作,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二)培训形式多样,感受直观。

培训学习采取实地考察、上门访问、当面讲解和视频授课等方式交替进行,特别注重深入日本农协和有关部门对接访问,面对面交流,令人感受深刻,耳目一新。在日培训期间,培训团先后访问了日本农协农林中央金库、日本农业经营大学、东京农林水产省、株式会社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绿色大阪农业协同组合、大阪市农业协同组合等机构,实地调研考察了日本最大的农产品直销市场和最大的生鲜鱼类交易市场、大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近江富士农业协同组合等生产经营单位,与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基层负责人开展了深入学习与交流,通过学习访问,使大家对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工作方法、监管手段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和认识。

(三)交流议题深入,注重实效。

学员们非常珍惜学习机会,坚持问题导向,每个学员事前都根据各自的岗位特色拟定好相关问题,在每次授课过程中,都认真听讲,主动思考,积极与授课专家、学者展开热烈的互动和深入讨论,请专家学者当场答疑解惑、求计问策,常常超过了预定时间还意犹未尽。通过学习,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地了解了日本农协的工作运转、业务开展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金融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使学员们既开阔了眼界,拓展了思路,又增长了见识,受到了启发,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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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基本概况

(一)日本农协的体系及职责。

日本农协的组织架构自下而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底层为市町村设立的基层综合农协。基层农协为独立非营利法人,开始时规范较小,后为扩大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曾多次进行合并。中间层为都道府县农协设立的中央会。现在日本全国有47个都道府县,就有47个农协中央会。该层次是联系基层农协和全国中央会的纽带。上层为农协的全国中央会及各类事业的联合会。这些机构均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全国中央会由47个都道府县农协设立的中央会联合而成,不直接负责事业,主要对综合农协及各联合会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向中央政府反映农协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中央政府提出农业财政预算政策的要求。总体来说,日本农协系统以市町村的综合农协为基础,自下而上通过都道府县层次再成立中央会和联合会。具体的情况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JA全中),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农协的业务,协调全国级别的各个联合会,向政府提出农业建议,协助农林水产省落实农业政策;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全农),负责全国农协系统的经济事业(供销、加工和利用等);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全共联),负责全国农协系统的互助保险事业;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负责全国农协系统(也包括渔业合作社系统和森林合作社系统)的信贷事业。其中,全国中央会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没有经营职能,而JA全农、JA全共联、农林中金都是能代表日本的大企业。

日本农协的合作事业内容主要分为六大项:一是指导事业。包括农业经营指导和农村生活指导。前者是制定本地区农业的长期规划,对社员进行从品种到栽培,从收获到流通经营的系统性指导,这是农协的最基本事业;后者是为改善社员家庭生活,对消费、健康、烹饪、文化和娱乐等进行指导。二是销售事业。销售本地区社员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也包括仓储事业和加工事业。三是购买事业。为社员统一购买生产和生活物资。四是信用事业。为社员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五是保险和保健事业。为社员提供互助保险和农村医疗服务。六是利用事业。为社员购置或建造个人无法拥有的大型机械和设备、设施,如大型仓储设备、统一选果场、敬老院等。同时,由于专业农协的成员同时都加入了综合农协,所以综合农协才是日本农业合作社的主流和特色。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综合农协692个(1960年12,050个、1990年3,574个,因合并而数字大大减少),农协的正会员(农业者)483万人(2005年506万人)、准会员(非农业者、地区居民)594万人(2005年409万人),正会员呈减少趋势、准会员呈增加趋势。主要原因是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农民人数剧减: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农协开始从其他社会成员中吸收会员。为了保持一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称为准会员。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这样,农协的消费者、推销宣传者队伍无形中得到了大大扩充,农协的潜在市场也相应扩大了。

(二)日本农协的特点与特征。

总结日本农协的特点与特征,有很多地方值得关注和借鉴。一是日本农协既是合作经济组织,又是行政辅助机构。日本农协作为日本政府的行政辅助机构,不仅参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而且承担着政府农业政策的落实执行责任。例如: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对大米的流通实行管制政策。作为执行这项政策具体环节的大米收购、储藏、保管、销售都是由农协承担的。正因为如此,农协又被称为“准政府机构”。就连到农协就职的大学毕业生,虽然不是公务员,却能产生和公务员类似的职业安全感和稳定感。日本农协作为“准政府机构”的特征与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原则看似矛盾,但是他的存在,表现出的政治依存性,在解决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矛盾中,发挥了中介作用。可谓是有日本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日本农协组织庞大,垄断农村。日本农协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以庞大的组织体系覆盖了日本整个农村地区。在组织结构上,市町村一级设单位农协,都道府县一级设农协联合会,国家级设农协全国联合会。这样的设置基本上与政府行政层次相对应。日本农协通过三段制把农民全部组织到农协中来,并把所有的农协组织连结在一起,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形成巨大的势力。各农户首先把购销信息集中到基层综合农协,然后逐级上报汇总到全国农协联合会或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由上级农协统一对外购销。这样,农协就以垄断的姿态出现在市场。可以说,农协以其强大的组织系统,从生产到生活,垄断了整个日本农村市场。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农协能垄断农村经济,还在于它的组织特征,即综合农协与专业农协并举,正式会员制与准会员制并举。这在世界合作经济发展史上也是独一无二的。由于日本农民数量逐渐减少,这对于大量吸引农村的非农业居民和城市居民利用农业合作社的设施和事业,刺激和促进消费大有裨益。三是以金融为支柱的综合经营。日本农协采取综合性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涉及信用、购买、共济(即保险),设施利用,营农与生活指导等多方面。日本农协虽然有很强的政治依附性,垄断了日本农村的各个领域,但它依然是经济组织。它要正常运营下去,必须有经常性的经费来源。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铁的定律,企图依靠单纯的营农指导事业盈利非常困难。在现代农业中,营农指导事业带有很强的公共性。它是个花钱的事业,却不可能赚钱。所以,要维持这样一个事业正常运营下去,必须有其他的经营来源作为补充。日本农协的金融事业正是以它的盈利,补充了营农指导事业的亏空。否则,营农指导事业就不能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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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发展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一)日本“六次产业”的发展现状。

在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农户的协同合作下,日本“六次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呈现出发展内容多样化、发展主体多元化、开展形式混合化的特点。首先在产品内容上,包括农林水产品、农副产品以及自然资源3个方面,涉及蔬菜、水产品、桑制品、乳酪、肉类、木材、肥料、温泉、雪等多类产品。其次在参与主体上,包括农业组织法人、农业协同组织、农业生产法人、株式会社、JA、NPO法人、生产协议会、有限责任事业组织、女性团体法人等组织。再次在发展方式上,包括加工、直销、出口、契约交易、农家餐馆、网络营销等,在此基础上还形成了将上述基本形式进行2项或3项组合发展的混合型模式。

(二)日本“六次产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推进措施。

一是重视“六次产业”发展顶层设计。首先是制定政策规划。从2008年开始,日本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以及纲要性文件来推动“六次产业”的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农业六次产业化》(2009)、《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2010)、《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实施纲要》(2010)、《农山渔村六次产业化政策工作相关补助金交付纲要》(2010)等。其次是成立推进组织机构。为了保证该战略有效落实,日本政府自上而下成立“六次产业化”战略推进组织机构,如2011年水产厅成立“水产业六次产业化推进团队”,各都道府县吸收农政局、经济产业局、财务局、运输局、农协、工商团体以及推广组织等组建“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推进委员会”。二是加大“六次产业”财政支持力度。为促进农业向新领域的拓展延伸,日本持续加大了政策补助和金融支持力度。三是成立农林渔业产业化成长基金。一是以政策补助金的形式资助农林渔生产者,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2倍;二是以“劣后”贷款的形式资助,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5倍;三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最长15年的投资支持,最高可将其经营资本扩大至自有资本的20倍。四是组合推进“六次产业”各项事业计划。一是农工商合作事业计划,合理利用工商业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农工商合作促进法》为基础,推进中小企业者和农林渔业者合作,有效利用各自的经营资源,通过共同的新产品开发、生产或需求拓展、新劳务开发等事业,提升农林渔业经营的综合价值。二是综合化事业计划,支持农业生产者延伸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三是地产地消计划,促进当地农产品更大程度地在当地消费和利用。该计划的认定者即使不在指定产地范围内,也可以获得产地直供合约的补贴,并简化其农地转用建立直销设施和到市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审批程序。四是农业技术创新计划,推动以农业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发展。为配套支持“六次产业”发展,日本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技术会议制定了“农林水产技术基本研究计划”,明确了对革新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与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的支持,并提出发展以生物能源为支柱的新产业,制造和利用农村的可再生能源。五是推进农产品的品牌化战略。提高农产品的文化附加值、打造农产品品牌是“六次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六次产业”品牌化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食品区域品牌化战略。在地区阶段招募生产者,设定品牌,对生产、品质管理以及营销进行管理。在全国阶段则是提供对地区品牌化过程的协助,召开生产者协议会以及调查地域品牌化的效果。第二,创造新需求战略。通过发掘农产品的营养成分,利用先进的栽培和加工技术,使用新素材,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将农产品商品化,进入商品市场,创造新需求。第三,加强对农林水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六是鼓励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日本积极实行以直销所为核心的流通模式。直销所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及生产者联盟、农协、地方公共团体、第三方部门、民间企业等,运营主体多元化但都实行会员制并采取委托销售方式,经营事务由直销所负责,农户负责生产包装及农产品搬入取回,同时参加直销所举办的各种促销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流活动。农户只需交纳少量会费就可以加入直销所,但直销所将按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通常手续费的比例为15%。直销所坚持经营产品地产化,即在直销所销售的产品主要是本地生产的农产品。直销所还与地域内的学校、幼儿园、保育园、医院、福利院等集中消费机构开展地域连携合作,供应当地农产品。直销所最初主要设在城市近郊区,重点面向城市消费者,后来逐步拓展到农村和山区。目前日本共有近17000所直销所,其销售额占全国农产品流通总额的10.9%,成为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销所全年销售额中本地化农产品销售额占73.2%,且65.8%的直销所只销售当地农产品。七是加强农业信息化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即制定了“21世纪农村信息化战略”,通过提高农村光纤覆盖率、建立农产品信息平台、培养农业信息化人才等措施,进一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信息化差距,帮助农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农业生产。日本的农产品信息服务逐步形成两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一是市场销售信息服务体系,由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联合会主办,批发市场是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自然也是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的主体,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必须每天在网上公布各类农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农产品数量和价格预测体系,数据来自全国综合农业组合,由日本农协统计发布。农户可从上述2个系统中及时获取国内外的农产品供需状况、销售价格等信息,在网上直接获取订单,并依据自身情况调整生产品种、数量及价格,使生产处于高度有序的状态。

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方面,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农产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日本政府积极维护农产品交易主体的权益并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了健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类型多样,总体可以分为4类:一是综合性网络超市。在日本,分布着许多营业面积在100m2左右,商品种类多、批量小,基本上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便利店借助互联网平台开设综合性网络超市,将店铺销售和网络销售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大型综合类网络交易市场。日本最大的综合类购物网站之一乐天市场,占有日本25.8%的电子商务市场。农产品是乐天市场重点经营的产品之一,主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水果等产品。除了传统的销售模式,拍卖、竞标等销售方式也被引入。三是农产品电子交易所。农产品电子交易所是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包括信息发布、合同订立、质量检测、仓单融资、资金结算、仓储物流、货物交割、风险管控等全程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传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相比,农产品电子交易所信息公开、价格透明,成本降低、效率高。四是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专门性农产品网络商店多设立在社区附近,针对社区用户,提供快速送货上门服务,商品种类较少,以新鲜、便利为特色。八百屋是专门贩卖蔬菜和水果的连锁店铺,同时拥有实体店铺与网上商店,产品售价相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仅收取少量的配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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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金融事业发展的特点

(一)日本农协金融组织的发展情况。

和中国类似,日本农村也以小农经济为主,且农业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涉足,为此,日本在战后发展了独具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1947年日本政府实施农地改革,出现小规模经营的自作农,为支援自作农生产经营,日本政府在农地改革的同时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按照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成立可开展金融业务的农协,1958年底,全国自下而上的成立了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特征在于其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是以“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载体,即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成为农协组织的子系统(即(农协)JA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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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结构。

农业协同组合是在日本政府农林水产省主管下,组织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全国性合作组织。农协(JA)系统金融机构包括农协、信联、农林中金三位一体,为一个大金融组织体系。它的基本方针一是确保经营健全性,防范破产风险、监督与支援;二是开展业务一体化,提供充实的金融服务,共享战略与人才培训等等。农协(JA)系统按行政区域设置,由三个层次组成:最基层是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基层农协),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最高层是农林中央金库。农民入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又入股信农联,而农林中央金库是由信农联入股成立的。三级农协没有隶属关系,各层级之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对下级具有指导和监督责任。具体参照下图:

图1: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1.基层农协的信用合作组织。基层农协的信用合作组织是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的机构,入股的是市、町、村的组合员。组合员分正式组合员和准组合员。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可以开展资金存贷业务,存款吸纳的是组合员的资金,并支付其存款利息,农协贷款以组合员的生活和生产需求为主,原则上不需提供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基层农协的吸纳的存款的剩余资金的70%存入上级信农联。

2.信农联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层机构,入股的是所属各综合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非农协的其他农业团体,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信农联以其会员即基层农协为业务往来对象,通过办理存贷业务来协调各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

3.农林中央金库是整个系统的最高层,入股的是各地农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等团体。它在全国范围内对资金进行融通、清算,并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信农联的工作。农林中央金库资金主要来源是各地信农联的上存资金及其他农林水产团体的上存资金以及购买国债、海外债券、海外投资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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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启示与建议

借鉴日本“六次产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协金融事业的发展经验,对我省加快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我省供销合作社以农村为载体的“三位一体”+贵农网新型模式,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和农村合作金融作支撑保证的“一体两翼”发展新格局,有力促进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综合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步伐。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经济运行系统。在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体制下,凡是与农户的经营行为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都可以纳入这一体系之内。这样必然有很多个人或法人按不同准则,以不同的方式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那么,由谁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行为主体与农户相对应呢?在日本,承担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责任的,主要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综合农协。这一基本事实启示我们,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应该是统一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即使做不到在全国范围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统一,但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比如省的范围内还是应该统一的。要深化农村改革,就应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然后用立法规范其行为。在我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是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当前的农村实际。首先,供销合作社具有历史继承性,取得了农民的认同。从历史上看,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村镇为中心进行的。基层供销社也是按此组织的。其次,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基础。一是组织基础。基层供销社不论发挥作用如何,事实上都还存在着,可以继续利用。二是基础设施。基层供销社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对于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必不可省的。再次,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是综合性的。农、林、牧、工、商、运、服务等综合经营方针符合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目前,我省“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是朝着这个方向正在努力探索。

(二)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借鉴“六次产业”的发展理念,一是积极开展产业融合视角下的现代农业发展理论研究,从我省实际出发,建立有关多产业融合、区域发展集群的农业发展理论,为政府制定产业融合相关政策以及一体化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二是加快制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明确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等内容,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充分挖掘农业的生态、旅游、文化等价值,加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加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涉农资金支持力度。顺应个性化、体验化、绿色化、品牌化的农产品消费趋势,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等适销对路农业生产。优先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电商平台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农产品产销对接等。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成为农村青年创业新平台和县域经济发展新引擎。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的深度融合,结合美丽乡村创建示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借鉴日本自上而下成立“六次产业”推进委员会的经验做法,建议在省级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项工作。

(三)以规范发展信用合作为重点和突破口,加大“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力度。

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本是我国传统供销合作社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但在上一轮改革过程中,这一完整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格局被冲击得支离破碎。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离不开信用合作,三者是相互依存、相生相伴、相得益彰的关系。实践证明,缺少了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就缺乏了支撑和保障,难免陷入困境。日本农协从事农业生产指导和农产品销售事业基本不挣钱,甚至倒贴钱,体现了为农服务的公益性特性,其主要收益来源于信用和保险业务,支撑了日本农协体系的工作运转和持续发展。近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组织开展了“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社示范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基本还处在基层(乡镇)试点示范、典型引路,下一步应当加快在县级、市(州)级、省级创新建立信用合作的有效载体,形成自下而上引导组建、自上而下统筹调控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四)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1.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大力扶持各类农村产品经营主体入驻贵农网、贵州电子商务云平台以及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省内外知名第三方平台,

拓展农产品网络零售市场。重点支持我省“三品一标”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鼓励生鲜农产品经营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时令预订”、“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业务,建设农产品城市销售配送平台,打通农产品进城网络销售渠道。

2.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品牌。启动“一村一品、一县多品”计划,围绕当地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显著的产业资源,充分发掘出适合网络销售的农村电子商务产品。结合各地生态属性与文化内涵,通过市场化运作,对产品进行深度包装,并进行全方位、多领域、高密度的宣传介绍,形成贵州农产品互联网市场影响力,培育一批产品整体形象好、互联网市场定位准的“黔货”品牌。

3.开展农产品网络电子商务推广活动。依托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季节性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活动,促进季节性特色农产品销售。探索“网络购物节”等促销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农产品网络促销活动。结合贵州旅游资源,开展农旅产品线上团购、线下体验推广活动,推进乡村休闲游与农产品网络销售融合发展。

4.规范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秩序。对“三品一标”产品和认证标志进行监督,严禁滥用相关标识。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环节的质量管控。逐步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溯源体系,从源头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交易环节,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好电子商务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信息监管机制,保障农村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

(五)成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借鉴日本成立农林渔业成长产业化基金的经验做法,探索设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基金,以“劣后”贷款或股权微利退出的形式支持农业生产者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重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新增补贴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供销合作

社“三位一体”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农村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的推广应用,全面改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

(六)建立完善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为确实防范农村信贷业务风险,日本政府出台《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设立由国家部分补贴的农业保证保险机构。各县设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协会,中央设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两级,开展保证和再保险业务。该组织由会员、农协(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国家出资运营。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户贷款难、融资贵仍是困扰“三农”发展的难题。主要原因是农村融资担保体系还不健全,出现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合规抵押物,担保机构不敢担保的普遍现象。因此,通过建立农业信用保证保险体系,化解担保风险,势在必行。

2.建立供销社系统内部的互相援助机制。援助机制是对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农协系统为了加强信用业务的安全性而自愿建立的。日本农协内部设立JA银行支援协会,防范破产倒闭;系统债权管理回收机构,对不良债权管理回收。虽然农协系统内各个信用组织是独立运行的,为了减少一个组织出现问题必然影响另一个组织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农协要求每个组织自有资本率达到8%以上,每年都要提取10%的存款准备金上交农林中央金库统一运营。当系统内组织出现问题时,通过该准备金可以获取低息贷款并助其渡过难关。目前,我省供销社系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虽然都在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单个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防控能力毕竟有限,下一步应当建立系统风险防控体系来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为此,构建市(州)级,甚至省级社员股金服务联合社(或调剂中心)不失为现实选择。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农协内部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保护存款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个保险制度针对在农协存款的会员,只在会员存款,储户、农协、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关系自动生成。在农协经营出现问题时,保险机构承担存款兑付责任。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缺乏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和托底,因而,建立社员入股资金(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总之,整个学习培训期间,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组织周密,管理严格。培训团由徐仕光任团长、罗凌任副团长,并成立了临时党支部,由徐仕光任支部书记,将全团19名学员分成两个小组。全体学员坚持原则,洁身自好,服从团长统一安排,严格遵守行程线路和有关外事纪律,尊重日本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实际行动树立了贵州省干部的良好形象,圆满顺利地完成了本次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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